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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洪某、东某某与被上诉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昌公司”)、原审被告胡某某、吕某某、楚德国、于某某、翁美某、吕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吕某、王某某、刘某、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同江市友谊路果蔬建材批发市场二期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冬,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盼秋,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胡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吕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楚德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于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翁美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吕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张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孟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吕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王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刘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赫哲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何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李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王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闫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上诉人李洪某、东某某与被上诉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昌公司”)、原审被告胡某某、吕某某、楚德国、于某某、翁美某、吕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吕某、王某某、刘某、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经过卷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梁劲松
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
代理审判员 程磊

书记员: 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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