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霍双林(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秦小芳(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杨根山
杨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双林、秦小芳,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根山。
委托代理人杨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1)邯县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之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1)邯县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之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1)邯县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书贵
审判员:梁国华
审判员:李存海
书记员: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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