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昕,黑河市爱辉区司法局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李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某某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2.本案认定的事实与离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在债权债务处理事项、其它事宜均约定“无”相矛盾。杨某某辩称,李某某从杨某某处借款有其出具的欠条及短信为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杨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给付欠款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某与李某某于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21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事项、财产处理事项、房屋产权处理事项、存款及债务债权处理事项、其它事宜均约定“无”。李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于2016年3月12日----2016年12月30日还款4万元整,剩余2.5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还清,(陆万伍仟元整)总计6.5万元,¥65000.00元,欠款人李某某”。对于李某某书写的上述还款计划,杨某某认为是李某某于2016年3月12日在黑河市邮政社区卫生服务站给其自己出具的。李某某认为是2016年正月十五以后在其单位给其自己的姐姐姐夫出具的。2016年5月29日11:17时,李某某给杨某某的手机发送短信:“杨丽:(一是年底给你四万元。)第二个方案:(能动的,家电,家具等都给你,那两万多的保险给你。)提现也能两万多。再有四年也就能开支啦。你选。”对于上述短信内容,被告认为因为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没有从被告居住的房屋中搬出,才发了上述短信。杨某某称其于2016年3月搬出,李某某称杨某某于2016年6月搬出。李某某否认向杨某某借款6.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本案中,还款计划是李某某出具的,由杨某某持有,且该还款计划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偿还时间,与李某某发送给杨某某的短信内容中涉及的偿还时间、数额基本相符,出具该还款计划的时间与发送短信的时间上也有连续性,可以相互佐证;且李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能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故应认定杨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综上所述,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4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二审中,上诉人李某某向法院提交以下新证据:证据一、嫩江县白云乡卫生院和嫩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旨在证明2003年10月20日至2005年10月20日白云乡卫生院骋任李某某为内科医生,从事临床工作,结合一审中证据六黑河市爱辉区卫生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05年10月至2017年李某某在爱辉区工作者协会门诊和邮政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杨某某质证认为,1.李某某提供的证明不属于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这份证据不是在一审法院开庭后出现的,不属于新证据。2.证明中2003年10月20日至2005年10月20日白云乡卫生院骋任李某某为内科医生不属实,2005年8月李某某就已经在黑河邮政社区开诊所,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证据二、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1份、王成然与杨某某微信录音,旨在证明为李某某作证的证人王成然在2017年7月至12月被推荐去疆短期工作现在无法出庭。录音内容:“我是王成然,是黑河二院医生,我现在援疆在新疆回不去,杨某某和李某某是2006年大概五六月份通过我和陈立娟介绍认识的,在这之前他们不认识,我在此可以证明”。杨某某质证认为,对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证明没有异议,但跟本案没有关系。对王成然微信录音内容有异议,李某某和杨某某是在2005年8月份认识的,是李某某在黑河邮政社区开诊所,杨某某去打点滴,认识后通过他人介绍,王成然只能证实介绍后的情况,对李某某和杨某某在诊所相识王成然不清楚,一审王成然出过证明材料,这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认证认为,以上证据与本案争议关联性不足,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某向杨某某借款有其出具的欠条及短信为证,足资认定。虽然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在债权债务处理事项、其它事宜均约定“无”,但其效力不及于欠条及短信。李某某应当偿还杨某某已满履行期限的借款4万元。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宋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