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西某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延廷,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洪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关志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原审第三人张某某。
上诉人李春生与上诉人邯郸西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贾某某、被上诉人李某、原审第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罗琪
审判员 徐世民
审判员 陈建英
书记员: 耿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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