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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成华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成华
那国海(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华,女。
委托代理人那国海,男,系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慕歌,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成华因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民初字第124、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那国海,被上诉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慕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124、1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上诉人李成华。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124、1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上诉人李成华。

审判长:潘伟
审判员:李晓英
审判员:董树全

书记员:李金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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