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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大庆泓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葛新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
大庆泓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刘贵彬(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大庆泓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光明产业新城。
法定代表人许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贵彬,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葛新华,男,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泓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葛新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审原告是否在房屋未经验收情况下进行使用及对原审被告所施工工程造成不合格原因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清。故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8元,上诉人李某某申请缓交,本院已准许,不需另行交纳。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审原告是否在房屋未经验收情况下进行使用及对原审被告所施工工程造成不合格原因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清。故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8元,上诉人李某某申请缓交,本院已准许,不需另行交纳。

审判长:孙文斌
审判员:赵丹晖
审判员:齐少游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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