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刘昕(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昕,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丙传,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李某与原审被告恒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8日作出(2012)鄂崇阳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鄂崇阳民监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该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鄂崇阳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昕、被上诉人恒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丙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金文
审判员:熊红
审判员:汤兆光
书记员:纪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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