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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北誉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吴某、贾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河北誉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吴某
贾某
尹希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李静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誉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保定市高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尹希华、李静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素敏,被上诉人河北誉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希华、李静梅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李中治
审判员:全旭春
审判员:何亚威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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