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山东省威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德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王胜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