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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德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山东省威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德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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