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
委托代理人宋林波,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工人,住伊春区。
委托代理人国金玲(国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郭庆菊,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区人民法院(2012)伊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林波,被上诉人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庆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春区人民法院(2012)伊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5元,退回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张 辉 审判员 盖国建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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