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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
委托代理人宋林波,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工人,住伊春区。
委托代理人国金玲(国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郭庆菊,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区人民法院(2012)伊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林波,被上诉人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庆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春区人民法院(2012)伊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5元,退回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张 辉 审判员  盖国建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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