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振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张之敏(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
吕振国
张德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之敏,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振国,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男,汉族,医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振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由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8日作出(2010)五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黑市检民抗(201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黑中民抗字第4号民事裁定,指令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五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判决宣判后,吕振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黑中民终字第1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五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之敏,被上诉人吕振国的委托代理人张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吕振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39,778.00元。主要理由:1、原审法院判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系适用法律错误,因该司法解释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明确废止,被物权法与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2、农业承包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鼓励和保护土地经营权有偿流转,李某某与吕振国基于偿还借款而冲抵承包费形成的土地流转受法律保护。
本院认为,吕振国将其承包地交给李某某耕种,用于偿还债务,并与李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的规定,李某某与吕振国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并未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现在依然适用,原审法院判决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是正确的,故借款本息应与土地承包费相抵。吕振国借款9,500.00元利息应计算至李某某向法院起诉之日,两项相抵后,李某某应给付吕振国土地承包费679.59元。李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变更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上诉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吕振国土地承包费679.59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00元、邮寄费80.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34.00元,被上诉人吕振国负担1,25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吕振国将其承包地交给李某某耕种,用于偿还债务,并与李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的规定,李某某与吕振国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并未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现在依然适用,原审法院判决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是正确的,故借款本息应与土地承包费相抵。吕振国借款9,500.00元利息应计算至李某某向法院起诉之日,两项相抵后,李某某应给付吕振国土地承包费679.59元。李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变更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上诉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吕振国土地承包费679.59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00元、邮寄费80.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34.00元,被上诉人吕振国负担1,254.00元。

审判长:刘树军
审判员:曹伟
审判员:贺颖

书记员:仇长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