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某
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逊克县公路管理站
曹伟胜
回宝刚(黑龙江回宝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某,男,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逊克县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胜,该站副站长。
委托代理人回宝刚,黑龙江回宝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逊克县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秀信,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朱金某因与被上诉人逊克县公路管理站、原审原告逊克县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3)逊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丽英,被上诉人逊克县公路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曹伟胜、回宝刚,原审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逊克县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3)逊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3)逊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卫平
审判员:张可秋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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