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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正德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正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仉玺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正德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正德于2016年7月28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正德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正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12722元,减半收取6361元,由上诉人朱正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劲松 审 判 员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程 磊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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