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十一委六组,现住铁力市铁力镇建设大街安全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丰林业局供热厂,住所地铁力市双丰镇。
负责人尤凯军,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丰林业局供热厂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瓦房窑村,现住铁力市双丰镇。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双丰林业局供热厂、原审被告李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4元,减半收取4652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黄 利 审判员 张秋妍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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