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亚某
张海林(黑龙江铁力北方法律服务所)
郭某某
何效兰
伊春市宇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樊守梅
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
方芳(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海林,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何效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市宇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守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芳,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亚某、郭某某、伊春市宇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不服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5)铁林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林,上诉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效兰,上诉人伊春市宇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樊守梅,被上诉人铁力林业局委托代理人方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5)铁林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力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曲亚某100元,退回上诉人郭某某100元,退回上诉人伊春市宇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00元。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5)铁林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力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曲亚某100元,退回上诉人郭某某100元,退回上诉人伊春市宇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00元。
审判长:焦杨
审判员:于晓星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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