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某某方正镇物华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光,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该站副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锦亮,该站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桦南县新华鑫源快运,住所地桦南县。
负责人:宋宏波,居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永盛高层2单元1702室(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佳木斯东方汽车搬运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分公司,住所地汤原县鹤立镇林业街。
法定代表人:尹宏佳,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坤,该分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机动车司机,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来艳,黑龙江相来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某某公路管理站因与被上诉人桦南县新华鑫源快运,原审被告佳木斯东方汽车搬运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分公司、刘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方某某公路管理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荆献龙 审判员 梁劲松 审判员 李慧强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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