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某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纹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栾春奇,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爱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荣。
委托代理人丁向杰,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裴赤博 审判员 张认众 审判员 刘淑贤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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