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承某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爱国、张某某、陈淑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某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纹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栾春奇,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爱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荣。
委托代理人丁向杰,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裴赤博 审判员  张认众 审判员  刘淑贤

书记员:王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