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
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黎某某
陈四明(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四明,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熊魁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肖少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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