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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戴某某与被上诉人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戴某某
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黎某某
陈四明(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四明,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熊魁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肖少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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