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铁力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铁力市铁力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某、被上诉人苏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苏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苏某某知道上诉人借钱是用于偿还赌债的事实,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该借款应认定无效。
苏某某辩称,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原判。
苏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徐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逾期利息1500元。庭审中,苏某某放弃逾期利息15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苏某某贰万元整(¥20000.00元)于2016年9月12日之前归还。借款人徐某某2016年8月12日”。借款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苏某某请求被告徐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孙东岩放弃索要借款,由于孙东岩不是债权人,承诺放弃债权无效,且被告未举出证据证实,故被告意见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拖欠原告苏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 笑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法官助理王荧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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