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毛忠岩(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身份证名为徐跃峰),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毛忠岩,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昼,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毛忠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金宇
审判员:闫海龙
审判员:王凤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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