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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金淑芬、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岐山,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金淑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广利,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广利,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陈广利。


本院认为,金淑芬与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利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目的是工程建设,虽一审证据证实一部分案涉借款通过转账形式转到陈广利个人账户中,但款项的去向以及是否用于陈广利和徐某某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并未查清。同时徐某某亦主张案涉债务发生时,其已与陈广利处于分居状态,实际并未共同生活,并且无举债合意,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以及徐某某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中离婚前后的数额亦需审理查清。本案需向当事人释明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就上述事实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9民初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芦 颖 审判员 邹悦江 审判员 于 威

法官助理孙维娜 书记员高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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