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74年11月11日,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军,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伊春亨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办新城街。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徐某某、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某、原审被告伊春亨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某某、杨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2元,减半收取7001元由上诉人徐某某、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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