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马迅,男,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8XXXXXXXX113。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剑英 审判员 王首佳 审判员 丁思竹
书记员:赵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