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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承包经营户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承包经营户、原审第三人新塘下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承包经营户
余月志(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承包经营户
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通山县通羊镇新塘下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月志,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通山县通羊镇新塘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塘下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智平,新塘下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张某某承包经营户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承包经营户、原审第三人新塘下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熊魁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肖少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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