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承包经营户
余月志(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承包经营户
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通山县通羊镇新塘下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月志,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通山县通羊镇新塘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塘下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智平,新塘下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张某某承包经营户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承包经营户、原审第三人新塘下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熊魁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肖少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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