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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纪爽
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
李文利
陈丽娟
抚宁县抚宁镇西桃园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抚宁镇西桃园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纪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抚宁镇西桃园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上诉人张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抚宁镇西桃园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抚宁镇西桃园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上诉人李文利之妻。
第三人抚宁县抚宁镇西桃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宇,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张某某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抚宁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宁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宁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子明
审判员:李德权
审判员:邹德林

书记员:孙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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