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铁力支行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学,伊某市伊某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铁力市桃山镇三合村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薇,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清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力市桃山镇三合村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红升办永红小区4-5号。
代表人:张启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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