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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张清泉、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铁力支行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学,伊某市伊某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铁力市桃山镇三合村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薇,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清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力市桃山镇三合村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红升办永红小区4-5号。
代表人:张启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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