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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先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彭碧旭 审 判 员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曹 伟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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