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彭喜刚,佳木斯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通江街。
法定代表人刘海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涛,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部长。
委托代理人蒋云奎,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撤销(2015)向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费40824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某某20412元,退还给上诉人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412元。
审 判 长 刘银冰 审 判 员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何 璇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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