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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彭喜刚,佳木斯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通江街。
法定代表人刘海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涛,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部长。
委托代理人蒋云奎,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撤销(2015)向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费40824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某某20412元,退还给上诉人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412元。

审 判 长  刘银冰 审 判 员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何 璇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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