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金华(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王保平(黑龙江五大连池龙镇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金华,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保平,五大连池市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华,被上诉人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保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卫平
审判员:曹伟
审判员:贺颖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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