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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某某、段某某、段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
赵海霞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江
邢某某
段某某
段某某
杨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张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秋敏,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社风险投资管理经营中心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某某、段某某、段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苑汝成
审判员:王清江
审判员:曲刚

书记员: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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