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新建矿工人,住所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丹,女,黑龙江赵红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男,新建煤矿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应减半收取5.00元,因上诉人张某某放弃退费,实收10.00元,由诉人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旭 辰 代理审判员 解涵代理审判员李金弟
书记员:彭 俊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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