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秦皇岛鹏大地产公司预算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先锋里54栋2单元20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凤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煤港里3栋1单元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上诉人张鹏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程丽丽,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里40栋1单元60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诉人张鹏与被上诉人张立平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子明 代 审判员 刘信奇 代 审判员 邹德林
书记员:孙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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