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甲,成安县漳河店镇洛疃村。
委托代理人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婚生女儿崔某乙××××年××月××日出生,现已满5周岁,随父随母生活均可。崔某甲现在未婚,有固定收入,经济条件较好,从物质上能满足女儿生活学习的需要,况且张某现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女,无固定收入,相对崔某甲来讲,女儿随父生活更为有利。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徐世民
审判员 李文明
审判员 杨海山
书记员: 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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