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世英,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委托代理人:李伟,衡水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10日,因自愿放弃上诉权利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何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天杲
审判员 张 晓
审判员 王连峰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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