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司法局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慕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秋华,女,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慕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孙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沈洋洋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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