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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成因与被上诉人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司法局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慕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秋华,女,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慕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孙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沈洋洋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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