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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高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
崔进龙
姚迎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天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西彦芬(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百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李义金(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保定高新区北斗星风味餐厅业主。
委托代理人高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进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迎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天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贵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彦芬,郭任庆,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百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义金,潘彤,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非,被上诉人崔进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迎新,被上诉人保定市天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西彦芬、郭任庆,被上诉人保定市百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星公司)的代理人李义金、潘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崔进龙在保定市新市区北斗星餐厅南墙外的水泥平台上拆除旧空调时,由于水泥平台断裂,摔下隐藏的通风竖井,导致伤残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上诉人使用的建筑物水泥平台断裂是造成被上诉人崔进龙受伤致残的直接原因,上诉人对其水泥平台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提示或安全警示义务,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天冰公司对被上诉人崔进龙受伤致残的事实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崔进龙拆除旧空调是受天冰公司的指示,天冰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崔进龙的雇主又是受益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均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崔进龙在保定市新市区北斗星餐厅南墙外的水泥平台上拆除旧空调时,由于水泥平台断裂,摔下隐藏的通风竖井,导致伤残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上诉人使用的建筑物水泥平台断裂是造成被上诉人崔进龙受伤致残的直接原因,上诉人对其水泥平台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提示或安全警示义务,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天冰公司对被上诉人崔进龙受伤致残的事实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崔进龙拆除旧空调是受天冰公司的指示,天冰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崔进龙的雇主又是受益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均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克伟
审判员:王新生
审判员:宋庆田

书记员: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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