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银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那志刚(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
赵秀林
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银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霍政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林。
委托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上诉人张家口市银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秀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口市银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因客观原因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口市银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家口市银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家口市银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口市银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家口市银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家口市银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成进
审判员:牟键
审判员:韩建新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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