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姜玉兰(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青冈县张某某楼业主委员会
曹凤春(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住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姜玉兰,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某某,住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冈县张某某楼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李培田,职务楼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凤春,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洪亮、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玉兰、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青冈县张某某楼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曹凤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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