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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子坤与被上诉人刘广东、原审被告吴双某、田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子坤
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刘广东
尚卫东(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尚卫东,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原审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上诉人张子坤与被上诉人刘广东、原审被告吴双某、田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文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张子坤不服,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应当根据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上诉人张子坤就吴双某与被上诉人刘广东的借贷行为向债权人刘广东提交了书面保证,该保证合同已经成立。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张子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上诉人张子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国家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应当根据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上诉人张子坤就吴双某与被上诉人刘广东的借贷行为向债权人刘广东提交了书面保证,该保证合同已经成立。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张子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上诉人张子坤负担。

审判长:丁宗发
审判员:柴秋芬
审判员:杨学军

书记员:王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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