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田少华(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
于刚
相来艳(黑龙江相来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田少华,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刚,1971年12月1日,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相来艳,黑龙江相来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于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桦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
宣判后,原告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桦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桦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银冰
书记员: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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