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严勇(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
聂锦建(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
湖北诚成拍卖有限公司
李景华
李木相(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
通山县商务局
余月明
朱忠诚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严勇,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聂锦建,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诚成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成拍卖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通山县工商局东侧三楼)。
组织机构代码:67976643-1。
法定代表人周国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景华,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木相,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通山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祝华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月明,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忠诚,该局干部。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诚成拍卖公司、通山县商务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熊魁
书记员:肖少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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