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安永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贺桥,男,63岁,汉族,农民,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雄县龙湾镇葛各庄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郭贺桥和张亚某为房产发生纠纷…”,该份证明证实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纠纷。原审法院调取了雄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县宅基地登记表,该表明确载明了本案所涉及的宅基地四至。而被上诉人郭贺桥也没出具目前占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凭证。综上,原审认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郭贺桥的被告主体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3)雄民初字第3123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赵志宏 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 代理审判员 徐 超
书记员:佟铁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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