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坤,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威利邦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书坤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邱县人民法院(2011)邱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扣押。被上诉人河北威利邦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对电子汽车衡享有所有权,其基于与张书坤的合同关系,无偿提供给其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后,张书坤负有返还的义务,其以他人扣押为由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无理,一审判决其返还并无不妥,上诉人张书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徐世民
审判员 李文明
审判员 梁国华
书记员: 李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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