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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黑河市爱辉区二站乡根里河村崔某某、黄山等25户村民与原审第三人黑河市爱辉区二站乡根里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春浩,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二站乡根里河村崔某某、黄山等25户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黑河市爱辉区二站乡根里河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任玉录,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彭碧旭 审 判 员  曹 伟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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