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春浩,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二站乡根里河村崔某某、黄山等25户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黑河市爱辉区二站乡根里河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任玉录,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彭碧旭 审 判 员 曹 伟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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