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某
王桂华
庞磊
刘淑珍
庞相君
李秀芳
朱国瑞(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在山东省聊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桂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泉岭。
委托代理人刘淑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相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委托代理人李秀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委托代理人朱国瑞,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庞某某、庞磊与被上诉人庞相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庞某某、庞磊在南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向其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庞某某、庞磊与被上诉人庞相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庞某某、庞磊在南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向其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单玉波
审判员:黄晓谦
审判员:夏岩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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