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钦州市嘉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丝绸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柯根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闻欣,河北张闻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承某天福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县高寺台镇高寺台村。
法定代表人于晓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友,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钦州市嘉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某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西钦州市嘉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闻欣,被上诉人承某天福钛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进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裴赤博
审判员 刘淑贤
审判员 应春明
书记员: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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