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某建设有限公司
李士东
武长龙
张志军(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
戈某某
王某
上诉人:山东宇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士东,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武长龙。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宇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长龙、戈某某、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康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原告山东宇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士东,被上诉人武长龙、戈某某、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法院(2013)康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法院(2013)康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万军
审判员:安东海
审判员:牟键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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