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尤艾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银,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树,五大连池市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尤艾兰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尤艾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银,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尤艾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尤艾兰的诉讼请求,确认五大连池市锦绣东城小区4号楼522室房屋归尤艾兰继承,并由王某某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尤艾兰举示离婚协议书、王德昌声明及遗嘱,均能证明双方争议的五大连池市锦绣东城小区4号楼522室应归尤艾兰继承。且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此楼67.62平方米住宅楼我不要”的内容不是尤艾兰书写,与尤艾兰手中持有的另一份离婚协议书不符,明显是王某某伪造的,更不存在在另一案中放弃对此房屋继承的承诺,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尤艾兰所举示的证据确认争议的房屋归尤艾兰继承,尤艾兰所举示的证据明显优于王某某提交的证据,而一审法院却没有予以采信,有失公允。三、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没有参加庭审活动,只有主审人夏添在审理此案,程序违法。四、一审法院没有通知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询。
王某某辩称,一、尤艾兰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王德昌声明及遗嘱是相互矛盾的。先立遗嘱,后形成离婚协议书,都是对财产的不同处分方式,二者只能取其一。遗嘱生效条件:第一,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生效;第二,遗嘱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是其配偶以及近亲属的名义来继承,但王德昌死亡之前,与尤艾兰解除了婚姻关系,所以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二、在离婚协议书中书写的“此楼67.62平方米住宅楼我不要,尤艾兰”,经王某某申请鉴定,签名为尤艾兰本人书写,充分证明尤艾兰所述违背事实。三、尤艾兰提交的三份书面证据相互矛盾,或者无效,或者被司法鉴定结论否定,只是证据数量优于王某某,但证据效力低于王某某,尤艾兰称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没有法律依据。
尤艾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依法继承五大连池市锦绣东城小区4号楼522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20日,王某某父亲王德昌与尤艾兰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4年12月20日,王德昌声明将五大连池市锦绣东城小区4号楼522室赠给尤艾兰所有;2015年1月7日,王德昌立遗嘱五大连池市锦绣东城小区4号楼522室归尤艾兰所有;2015年4月9日,王德昌与尤艾兰离婚,协议将五大连池市锦绣东城小区4号楼522室归尤艾兰所有,离婚后尤艾兰在离婚协议中签字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认为,王德昌生前立遗嘱将锦绣五大连池市东城小区4号楼522室赠予尤艾兰所有,2015年4月9日,双方离婚时对遗嘱中的房屋进行了实际的处分,故遗嘱无效。尤艾兰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签字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尤艾兰起诉要求继承锦绣东城小区4号楼522室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尤艾兰要求继承五大连池市锦绣东城小区4号楼522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尤艾兰负担。鉴定费3,000元,尤艾兰承担1,000元,王某某承担2,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王德昌生前立有遗嘱将五大连池市锦绣东城小区4号楼522室赠与尤艾兰所有,但2015年4月9日离婚时将争议房屋分给尤艾兰,应视为王德昌单方解除遗嘱,该遗嘱失去法律效力。王某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中尤艾兰放弃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虽尤艾兰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离婚协议书中尤艾兰的签名为尤艾兰本人书写,故尤艾兰放弃争议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尤艾兰有约束力,尤艾兰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尤艾兰主张一审庭审时除主审人夏添之外,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参加庭审活动,但尤艾兰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尤艾兰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尤艾兰在一审时并未对司法鉴定书提出实质上的异议,亦未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故尤艾兰认为鉴定人在一审时应出庭接受质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尤艾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尤艾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卫平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沈洋洋
书记员:仇长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