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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原审被告宗景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宗景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宗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卫平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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