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宗景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宗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卫平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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