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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
赵某某
周某某
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二上诉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二上诉人。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张紫微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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